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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对外国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有什么影响

2019-01-03 | 阅读:307
政策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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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中国的税制改革影响深远,对外籍个人如何计算和申报个税也影响颇多,主要内容如下:


影响一:

扣除标准的变化:自2018年10月1日起,支付给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800元变更为每月5000元,与中国籍个人一致,没有差别了。


影响二: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外籍人士,将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全球征税!也就是说,外籍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只要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就要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下为“关于在华天数小知识”:


居住天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不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国税发[2004]97号)

 

工作天数: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国税函发[1995]125号)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境内实际工作天数。(国税发[2004]97号)


影响三:


申报方式发生变化。外籍个人被判定为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外籍个人被判定为非居民个人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影响四:


费用扣除的变化: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所得,除了可以按年扣除6万元外,还可以扣除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包括:外籍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所得,只允许按月扣除5000元,不允许扣除专项扣除和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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